农产质量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强化地方当局和出产运营者义务
为进一步强化地方当局的属地管理义务,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在将农产质量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分的同时,还该当通报相关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当局农业农村主管部分。修订草案三审稿添加划定,因农产质量量安全监督管理义务落实不力、问题突出被约谈的地方人民当局,该当及时采纳整改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出产运营者主体义务,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被农业农村主管部分约谈的农产物出产运营者该当当即采纳办法,进行整改,消除现患。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于文静)农产质量量安全法修订草案30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环绕进一步强化地方当局和出产运营者义务等方面做出修改和完善。
同时,修订草案三审稿添加划定:食品出产者采购农产物等食品原料,该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划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该当按照划定进行查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分等相关部分该当成立健全农产质量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做机制,确保农产物从出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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