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严沉变乱致一人死亡!潘某某(男高密人)…
2020年12月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高密北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瑞嘉琪苗木种植合做社门口处,取前方王某某驾驶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发生逃尾变乱,形成两车损坏,王某某经病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证后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变乱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严沉变乱,致一人死亡,承担变乱全部义务,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划定。以上犯罪现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该当以交通惹事罪逃查被告人潘某某的刑事义务。被告人潘某某系自首,同时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人的罪行,志愿认罪认罚,对其能够从轻惩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划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认定上述现实的主要证据:鉴定看法;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法式合法,内容客观实在,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现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现实和证据没有贰言,并志愿认罪认罚。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惹事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告状。本院受理后,已奉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令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看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合用简易法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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