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别慌自住房不用交!
8、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房产的,由纳税人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一套总价为100万的房子,减除原值的30%后为70万,再乘以1.2%的税率为8400元,也是不少了!而一套租金为3000元的房子,每月缴税360元。
第六条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同时废止。
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房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里面明确了房产税征收的各种细节问题。
(五)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产税则是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
另外,自建的房屋,房产税将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购买存量房,房产税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又抢到前排了。哈,不用怀疑,不用惊讶,你也没有看错! 呵呵。。。 :lol 有钱就是任性 当你的眼泪忍不住要流出来的时候,睁大眼睛,千万别眨眼,你会看到世界由清晰到模糊的全过程 小时候的梦想并不是要当什么科学家,幻想自己是地主家的少爷,家有良田千顷,终日不学无术,没事领着一群狗奴才上街去调戏一下良家少女…… 元芳你怎么看? 朋友妻不可欺睡睡觉还可以 支持楼主,用户楼主,楼主英明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