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
此外,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审核)手续。项目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需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洪曙光 记者 徐慧冬)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公共利益需征收、拆迁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拆迁的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当征求相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便利信教群众过集体宗教生活的需要。宗教活动场所需要重建的,应先建后拆。
据悉,宗教活动场所新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项目,应当由相关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拟同意的,应当征求同级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当地党委、政府的会议纪要不得作为符合规划的依据。涉及文物和风景名胜区的,应当征求文物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机构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公共利益需征收、拆迁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拆迁的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当征求相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便利信教群众过集体宗教生活的需要。宗教活动场所需要重建的,应先建后拆。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宗教事务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将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严格依法处置宗教活动场所未批先建、违法乱建、批小建大、批低建高等行为。
据悉,宗教活动场所新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项目,应当由相关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拟同意的,应当征求同级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当地党委、政府的会议纪要不得作为符合规划的依据。涉及文物和风景名胜区的,应当征求文物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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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宗教事务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将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严格依法处置宗教活动场所未批先建、违法乱建、批小建大、批低建高等行为。
此外,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审核)手续。项目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需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洪曙光 记者 徐慧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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