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专项清查工作的通告
3、清查范围。对高密市辖区内拥有或使用土地、房产的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情况进行清查。征税范围依据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高政办发〔2014〕28号)之规定。(一)各纳税人按照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前对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专项清查自查报告表》,主动到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补缴应缴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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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上级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清理检查的有关要求,高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5月20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专项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二)在全面清查阶段,发现纳税人对应缴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未进行自查补缴的,地税机关将依法下达相关税务文书,责令其限期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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