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9-4-8 23:03:34

北京房产分割官司律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离婚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进行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2、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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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房产分割官司律师----吴敏律师。北京房产分割官司律师,吴敏律师专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继承房产等法律服务,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的解决方案。提供专业、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吴敏律师深知,每一个身陷纠纷的当事人都想又快又好的解决纠纷,我们必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忠诚于当事人的托付,以高素质、高效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当事人商业利益的*化,吴敏律师靠得是对个案的精研究细分析、精准把握案件的焦点所在、多角度多侧面比较方案、结合与法官的沟通技巧、确定*的方案之办案作风,勤勉认真的工作态度,执着追求正义的精神和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赢得了法官的认可、当事人的好评,达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1、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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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妄七九 发表于 2019-4-9 00:09:22

消灭0回复,我要抢沙发!…

劣徒 发表于 2019-4-9 21:25:22

俺村俺牛B,就俺有台拖拉机.

伪笑醉相思 发表于 2019-4-10 03:30:50

什么是福,吃亏是福;什么是乐,知足常乐!

牵痛了手づ 发表于 2019-4-10 20:32:55

男人嘴巴眯眯甜心都一把苣苣莲!

贱、已出鞘 发表于 2019-4-11 06:49:27

呵呵,低调,低调!

咫尺光年 发表于 2019-4-11 06:59:46

楼主你的高尚情怀太让人感动了。在现在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的金钱社会里,竟然还能见到楼主这样的性情中人,无疑是我这辈子最大的幸运。让我深深感受到了人性的伟大。

梦魇 发表于 2019-4-12 12:36:14

有十只羊,九只蹲在羊圈,一只蹲在猪圈.打一成语…

宁可静静伤心 发表于 2019-4-12 14:45:10

楼主,笑一个,萌萌哒!

慵倦 发表于 2019-4-12 20:57:18

2015,洋洋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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