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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新城控股律师:举报信已转至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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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3 11: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举报信中,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律师称,王振华在其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即为新城控股作为上市公司主体已知悉该重大事件。
  7月7日,两名律师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直指新城控股、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违规。
  实名举报新城控股的范凯洲律师7月10日发布微博称,收到江苏证监局的电话,江苏证监局告知他与律师严义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新城控股举报信已转到该局,该局会依法依规处理。
  此外,2019年7月1日至3日期间共有5起大宗交易。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柳汀街证券营业部4度出现在卖方席位上,5笔交易卖方营业部都来自宁波连续三天的5笔大宗交易,来自宁波的卖家们一共卖出187.6万股,成交额累计达7900万元,其中仅中国银河证券宁波柳汀街营业部一家就卖出155.6万股,成交额6500万元。举报人认为需要可能存在的内部交易进行调查。
  新城控股在王振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前即应立即(2019年7月1日)通知新城控股有关人员及部门依法处理,即使依照《信披管理办法》2个交易日披露期限的要求,新城控股也至迟应在2019年7月2日履行信披义务。但是,新城控股却在2019年7月4日才向公众披露,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应对受损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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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16: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下的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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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1 06: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漂亮MM,苦无搭讪办法,路旁一砖头,拣起,上前,“同学,这是你掉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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