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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周先生主张郎先生没有损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但双方都不申请对房屋市场售价进行鉴定,故法院结合合同约定房屋价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情况、预期利益等确定违约金为30万元。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北京退休职工郎先生于去年1月31日与买主周先生约定以112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套87平米的房屋,合同签订当日,周先生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后再支付定金40万元。然而,周先生与家人协商后心生悔意,不能再购买房屋,周先生自知理亏,提出赔偿郎先生10万元以寻求谅解。然而郎先生不同意,坚持要求周先生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不成,郎先生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周先生拒绝购买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自己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即224万元。周先生辩称,从签订购房合同到解约时间较短,房屋行情没有变化,郎先生没有损失,违约金过高不合理。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10%甚至20%的高额违约金在如今的二手房交易中非常普遍。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如何认定违约金数额?事实上,法院并不倾向于“一刀切”,完全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违约金数额,而是会结合实际损失来加以确定。
本案说法:对于此类案件,北京西城区法官表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这是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是调整违约金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否则法院原则上不会主动调整。法院允许调整违约金,并不是为了“庇护”违约,而是为了兼顾公平。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法院也会要求违约方赔偿,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违约金不仅可以调低,还可以调高,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损失较大,那么在诉讼中并不主张违约金,而是直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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