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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房产(房产来源包括购入和受赠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征收: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买卖非住房的(如车位,店面),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或评估计税价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个人购买的住房,凡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按按3%征收契税。
我市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认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住房查询证明》。
(一)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房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的20%计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工业厂房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一、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出售其购买的除住房以外的房屋,按照其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房屋购置原价后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继承、赠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万分之五。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已婚纳税人提交资料时,同时审核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如果户籍在省内其他地市的,应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或者外籍人员,在审核其(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出具在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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