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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最新通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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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 07: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该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根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买卖价格。按照政府相关划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买卖价格明显偏低,又无合理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地点地税务机关申报,并从头办理房产税纳税消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从头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后代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畴内无住房。
  各区该当参照市当局的工做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做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市当局成立了由市财务、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分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做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做。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涵盖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后代,下同)在本市范畴内具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近日,上海市财务局、政府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仅对此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取原《通知》分歧,未发生变化。
  依据《上海市人民当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法子〉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法子”)相关划定,经市当局同意,现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简言之,最新印发的《通知》只是把《上海市开展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法子》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改了日期沉发一次,修改了机构名称的表述。
  各区财务局、政府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务监督局、政府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纳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后代或其他亲属,不得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具有或采办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依据各自具有住房的份额,别离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规范性文件的有用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每5年会延续一次,本年还将延续原试点政策。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后代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具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住房超出政府及本市相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弥补尺度的部门,应按暂行法子的划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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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 13: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怎么能少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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