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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崇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高密市夏庄镇人民当局进行了查询拜访处置,现答复如下:经查询拜访,您租用的门头房位于高密市孚日集团工业园区西门口南第十户,该门头房上下共两层,总面积180.4平方。2020年10月22日,秦某森(乙方)取孚日集团无限公司(甲方)签订该门头房《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至2021年10月21日。《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之划定:“乙方使用期间无论何种缘由(包含火灾、降雨)导致的房屋(包含水电表)损毁(包含漏雨),维修、养护费用及义务均由乙方承担,如因维涵养护不及时形成的室内物品损坏,甲方不承担义务,房屋交回时应保持原状。第五条第7款之划定:乙方在房屋租赁期间必需做好消防安全工做,……如发生安全变乱,取甲方无关。”针对货物损坏给您形成的出产运营丧失,夏庄镇当局多次取孚日集团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进行协调,由于您取孚日集团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不合较大,未告竣分歧看法。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通过法令途径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感激您对我们工做的关心和支撑!
我是潍坊市高密市,我要投诉高密孚日家纺,我租赁了高密孚日家纺的门头房当仓库用,消防管道分裂到致我五十多万的货物被淹,我存的是棉纺织品,用水泡了就一分钱也不值了,消防管道是公共设备,是厂里管理,庇护,维修调养不力才形成的,但厂里不负义务,不管不问,到此刻已经泡了两天了,厂里理应全责,请为我们老苍生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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