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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天津调整二手房买卖政策!3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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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4 01: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天津市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使用的政策为2017年初发布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资金监管方法》,该方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用期5年。

  本年3月15日起,二手房买卖中,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买卖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根据和谈领取至出卖人收款账户。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和谈》时,应按照需要自行选择能否接受资金监管办事。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经市人民当局同意,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通知,对天津存量房屋买卖资金监管模式进行调整。

  自有买卖资金是指《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和谈》中商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价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也就是说,天津存量房屋资金监管机构未来将只对一次性付款的全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部门进行监管。
  留意:近日天津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存量房屋买卖资金监管模式的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印发的通知内容取此次通知不分歧的,以此次通知为准。
  2017年版《监管方法》划定,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领取房价款的,全部实行资金监管;买受人无需贷款领取房价款的,买卖双方能够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办事。此中,以银行贷款方式领取房价款的,该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银行贷款该当存入首付款交存银行,并由首付款交存银行将首付款和贷款划至监管账户。
  按照本次最新出台的《通知》,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政策调整后,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买卖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根据和谈领取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选择接受资金监管办事的,资金监管机构将对自有买卖资金进行监管,买卖双方将自有买卖资金一次性存入监管账户后,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待不动产转移登记达成后,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做日内将自有买卖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和谈》时,应按照需要自行选择能否接受资金监管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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