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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房企不得间接收存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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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2 23: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预售资金管理方面,天津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轨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间接收存房价款。
  购房前,应要求开发企业明确房屋能否设定典质权,对拟购典质房屋的,要求开发企业向购房人出具书面奉告书,明确商定解除典质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
  天津住建委相关担任人表示,近期市、区两级住建部分在工做中发觉,个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划定,在未取得《商品房发卖许可证》情况下,违法收取购房款,无证售房;违反天津市预售资金监管轨制,收取购房款后未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逃避资金监管;违反天津市限购政策,向不具备购房资历人员售房,严沉侵害了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次序,对项目一般开发建设带来了较大的风险现患。对此,住建部分采纳严厉办法,通过约谈警示、行政惩罚、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封闭商品房合同网签功能等手段,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规范发卖行为,维护群众好处,规范市场次序。
  )8月9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商品房买卖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提示泛博购房群众在采办商品房过程中,要加强风险防备意识和法令维权意识。
  在预定和采办商品房前,消费者应充实阅读和认谬误解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口头许诺,对未说明或有疑义的内容要取开发企业进行充实协商,在预定和谈、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商定,并通过天津市商品房发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风险提示》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需取得《商品房发卖许可证》后,方可对外发卖。提示购房人在采办商品房前,要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取得《商品房发卖许可证》,拟购房屋能否在发卖范畴内,对未取证项目或房屋,不要向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领取定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免得上当被骗。采办未取得《商品房发卖许可证》的商品房风险性极大,不单滋长企业违规发卖行为,购房人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用保障。
  别的,天津住建委建议,不要采办司法查封等法令法规禁止买卖的房屋,不然购房人的好处可能难以得到保障。要留意保留购房过程中所有相关材料,如售楼书、房型图、预定和谈、购房合同、付款单据等相关凭证,和谈、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商定的争议处置方式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本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购房前应认真查看发卖现场公示的相关材料,充实了解购房政策以及可售房源、房屋发卖价格、房屋性质、发卖形态等基本消息,包含《商品房发卖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子》《商品房发卖管理法子》《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和谈》《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售房屋销控表、监管部分投诉电话等。
  目前,天津实施严格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对在天津具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具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具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独身(包含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滨海新区除外)再次采办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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