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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是西充县一位建筑老板。2016年1月14日,吴某取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采办其开发的5套房屋,总面积1100多平方米,合计房款677万余元。同年2月,开发商向吴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一曲没有办理网签存案合同和房屋产权登记事宜。2020年4月,吴某向西充县人民法院告状,要求开发商为本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金。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开发商在取吴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时,故意坦白已将房屋典质给银行的现实,以致所购房屋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据法令划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裁夺被告向吴某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资金利息及已付购房款6%的补偿义务。该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吴某购房款,承担相应利息,并领取补偿款40余万元。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该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九条划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能够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丧失,并能够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义务:(一)故意坦白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现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坦白所售房屋已经典质的现实;(三)故意坦白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弥补安设房屋的现实。”本案中,开发商将房屋典质给银行后,在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其签订购房合同,以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法院根据上述划定做出判决。(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斥资677万余元采办5套房屋,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来,开发商出售前已将其典质给了银行。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开发商不只退款付息,还要补偿40余万元给购房者。
经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15年6月26日,开发商已将吴某所购房屋典质给银行,故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再次向法院提告状讼,请求依法判令开发商当即返还本人领取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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