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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到,将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已存案发卖企业办理待发卖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分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姑且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发卖”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买卖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对未存案的发卖企业或者已存案发卖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划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通知》提出,要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存案管理。存案企业应照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合等运营内容消息。对涉及地方存案相关鼎新事项的,要做好相关跟尾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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