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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哈市房产中介出售或出租房源须先核验后发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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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12: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知》指出,为保护租售当事人合法权益,租售当事人应与委托出售房屋的委托人书面签订《哈尔滨市存量房出售、出租及房源核验委托书》后,方可进行房源核验。委托人应向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人及委托人身份证等房源核验所需资料。
  《通知》要求,房源发布网络平台应对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房源进行抽查、抽检,对发布未经核验、发布的房源信息与房源核验二维码(统一编码)不一致的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住房租赁企业予以警告、封号等措施予以惩戒,并将有关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住房租赁企业信息报送市住建局。
  记者了解到,委托人在委托房源核验过程中,只需要向委托机构提供房源核验相关信息,委托机构不得留存委托人的有关证照。下一步,我市还将陆续推出委托租售及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人脸识别系统,并将合同网签与交易资金监管挂接,确保真实委托、真实交易,确保交易资金监管到位。
  此外,具有房源核验权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源发布网络平台不得为未取得房源核验权限的机构进行房源核验。
  昨天,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确保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及住房租赁企业展示的房源信息,和在房源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及其他网络渠道发布的房源“依法可售可租、真实委托、真实在售在租、真实价格”,切实保护存量房交易及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及租赁业务网上房源核验工作的通知》以后,房产中介发布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前,要通过哈市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对于之前已发布的房源如未按期通过核验将全部予以下架。
  《通知》要求,至2019年11月29日,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源发布网络平台应对其所展示或发布的房源全部进行核验,未经核验及核验未通过的房源信息必须全部下架。已达成买卖意向并签订《黑龙江省房地产经纪居间服务合同》、已完成租赁业务、委托期限届满或委托人取消委托等房源信息要同步下架。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源发布网络平台要做好相关房源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将现已展示或发布的房源数量和进行房源核验后下架的房源数量上报市住建局。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源发布网络平台存在未按期下架未核验房源信息、继续发布未经核验及核验未通过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及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与房源核验二维码(统一编码)不一致、为未取得房源核验权限的机构进行房源核验等行为的,市住建局将采取媒体曝光、取消房源核验权限和停止网签服务等措施予以惩戒。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市市场监管局,建议将其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将存在违规行为的房源发布网络平台推送网络平台管理部门,建议依法查处。
  《通知》还明确了房源核验机构,分别为:经房地产中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经房地产中介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房源发布网络平台。同时,如未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或未报备房源发布网络平台履行备案或报备手续后,方可取得房源检验权限。
  《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房源发布网络平台展示或发布的房源信息须经房源核验后,方可对外展示、发布和代理交易业务。其中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在店面或其他公共场所展示房源信息的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房源信息发布网络平台或其他网络渠道发布房源信息的房源;房源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发布个人注册发布的出售、出租房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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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21: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稳坐一楼沙发,尔等只能仰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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