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奎文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7月1日向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奎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后,不顾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高速违章驾驶车辆逃逸,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系自首,经查,不构成自首,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系自首。
1、山东广播电视台下属21个广播电视频道的作品均已授权齐鲁网(以下简称本网)在互联网上发布和使用。未经本网所属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山东省广播电视台下属频道作品以及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3月12日傍晚,高密市姜庄镇的王某某驾驶无牌比亚迪轿车在逆行车道撞倒一位女学生后,又将拦截的交警撞飞,然后逃逸一事。后来,王某某在高密市姚哥庄镇大王村被警方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于7月1日向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9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逃跑过程中,王某某高速驾车无视交通信号,多次闯红灯、逆向违章行驶。3月14日,公安机关在高密市姚哥庄镇大王村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后经鉴定,两名受害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杜某证实,3月13日0时左右,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把车放到了高密火车站广场,因为王某某之前借了杜某30万元一直没还上,把这辆比亚迪轿车抵给他。之后,杜某的朋友打电话告诉他,王某某撞了人,电视台正在播。杜某马上给王某某打电话,但是王某某的手机已经关机。
据王某某供述,当时他已经蒙了,大脑一片空白,就想着跑了。撞了交警之后,王某某沿着四平路向南跑,看到绿灯就直行,看到红灯就右拐。后来,他逃跑到上班的地方,然后在路边找了个拆迁的院子把车停下了,没去上班而是在路边坐着。直到当天22时左右,他才开车回到了高密,将车抵给了他欠钱的杜某。
据王某某当庭供述,3月12日中午,身在高密的他在朋友家里喝了半斤白酒和两瓶啤酒。当天16时,他驾驶着没有悬挂号牌的比亚迪轿车回潍坊城区。17时43分许,他沿潍州路由南向北行驶,在东风东街和潍州路交叉口准备左转时,看到信号灯绿灯还有三四秒,前面还有两辆车,于是他打算从左侧逆行车道超车左转,没想到将一名骑自行车的行人撞倒。撞人后,他没停车,沿东风东街向西逃窜,行驶到东风东街与四平路交叉口时,看到有交警示意他停车,怕被查扣,于是加大油门将对方撞飞,加速逃逸。
今年3月12日17时43分许,老家是高密市姜庄镇的王某某中午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比亚迪轿车,沿奎文区潍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东街路口。因路口信号灯即将变为红灯,王某某驾车进入逆行车道并将骑自行车过斑马线的女学生撞倒。为逃避抓捕,王某某驾车驶入东风东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置行人和非机动车生命财产安全不顾,驾车高速逃逸。行至东风东街与四平路交叉口时,他将正在此处拦截的交警撞飞,后逃往高密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