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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越秀法院介绍,梁老太和蔡老伯系夫妻,蔡小东是他们的孙子。2002年,蔡老伯采办了某房并将房屋登记至蔡老伯个人名下。2017年9月,蔡老伯取蔡小东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定将上述房屋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房款总额为1元,随后将该房屋登记至蔡小东名下。梁老太得知此过后认为,当初采办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富,蔡老伯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该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告状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蔡老伯和蔡小东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蔡小东将涉案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蔡老伯名下。
最终,越秀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蔡老伯取蔡小东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蔡小东需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到蔡老伯名下。判后,蔡小东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令效力。
中新网广州10月26日电 (蔡敏婕 黄丽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6日称,广州一名老伯未经老伴同意,以1元房款出售房屋给孙子,该院判无效。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虽登记在蔡老伯个人名下,但该房屋购于梁老太和蔡老伯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在梁老太和蔡老伯明确未选择其他财富制的情况下,双方对涉讼房屋应视为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糊口需要对夫妻共同财富做主要处置决定,夫妻双方该当平等协商,取得分歧看法”。现蔡老伯并无证据证明梁老太对其转让行为曾表示同意或做出逃认,且蔡老伯将涉讼房屋仅以1元的买卖价格转让给蔡小东,其行为明显不是因日常糊口需要而处置夫妻共同财富。同时,蔡小东取蔡老伯均确认涉讼房屋的转让名为买卖、实为赠取,蔡老伯未经梁老太的同意将涉讼房屋赠取蔡小东并转移过户登记至蔡小东名下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本案中,蔡老伯未经老伴梁老太同意,私自处分属于二人共有的房产,损害了梁老太的合法权益,按照法令划定,非基于日常糊口需要、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而处分夫妻共同财富,属无效行为。(完)
越秀法院称,按照《民法典》相关划定表白,除非还有商定,夫妻双方基于家庭日常糊口需要而实施处分夫妻共同财富的行为合法有用,双方均可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富,好比日常收入糊口水电费、采办糊口用品等,可自行决定;但对于处分炊庭严沉财富,譬如巨额存款、房屋等,则需颠末平等协商后再确定。
蔡老伯和蔡小东认为,蔡老伯是通过名为买卖、实为赠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蔡小东,且蔡老伯在赠取房屋之前已同梁老太筹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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