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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民刘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懊恼,17年前买下一处自建房,因未付清尾款,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子在2018年要征收,弥补款达513万元,由于这笔钱,刘先生和卖家扯起了麻纱。12月15日,三湘都会报记者对此展开了查询拜访。
从2000年开始,刘先生租用李先生位于原株洲市荷塘区荷塘铺乡竹山村的一处自建房。2003年,李先生要出售此房,刘先生决定买下。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商定转让总价为28万元,刘先生先行领取14万元,残剩14万元房款,刘先生以代李先生偿还银行贷款的方式予以领取。
随后,刘先生将李先生告上法庭,经二审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按照李先生偿还贷款占总房款的比例来计算在拆迁弥补款的享有份额,李先生享受130万元弥补款。“他实际多拿了200多万,此刻一曲不退给我。”刘先生无法地说。
李先生认为,房屋尚未过户,产权仍属于本人,且刘先生未履行合同,本人领取弥补款并不具有问题。目前,李先生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述。
刘先生按商定偿还几年贷款后,找到李先生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宜,但对方要加价才共同办理,“工作就一曲这样拖着。”
房屋卖主李先生回应说,《房屋转让合同书》中明确商定:“乙方在全部付清房屋转让费之日起,具有该房屋所有权”,但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刘先生时常延迟还款,多达35次,刘先生多次接到催款电话,并导致其被列为失信被施行人名单。见状,李先生在2009年一次性偿还贷款及利息4万余元。
2018年,该处自建房被列入征收范畴,征收弥补款合计513万元。由于房屋没过户,相关部分就取李先生就弥补事宜进行了协商且取李先生签订了弥补和谈,李先生领走300余万弥补款。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纲阐发认为,按照李先生和刘先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实际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来享有征收弥补款的比例,是得当的。按划定,征收弥补的间接人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虽然二手房的购房者不是征收弥补和谈的一方,但未办理过户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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