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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继续施行:已征十年人均60平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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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22: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试点房产税最早始于2011年。2011年1月27日,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轨制,合理调理居民收入分派,准确指导住房消费,有用配置房地产资源,上海市人民当局出台《上海市开展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方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对于计税价格的核定上,按照此次财务局发布的《关于本市开展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根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买卖价格。按照政府相关划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买卖价格明显偏低,又无合理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按照划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涵盖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
  按照《上海市开展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方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归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门的面积,按方法划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此次,上海财务局指出,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划定》,即规范性文件的有用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原《关于本市开展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原《通知》)将于近日到期,经评估需继续实施。但由于税务系统机构鼎新,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归并,原《通知》中“地税机关”的表述不宜继续使用。别的,上海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已于2016年7月调整为市辖区,相关表述也需相应调整。因而对原《通知》从头发文。
  具体来说,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公式为: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纳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也有部门住房是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具体涵盖:上海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采办或取得的住房(上述住房超出政府及本市相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弥补尺度的部门,应按暂行方法的划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以及上海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按照《通知》,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
  合用税率则定为0.6%。若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买卖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发卖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上海财务局印发的《关于本市开展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已两次延期。
  最新印发的《通知》仅对此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取原《通知》分歧,未发生变化。
  在上海市人民当局出台《上海市开展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方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后,2011年1月30日,上海市财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和房屋管理局又联合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进一步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进行明确。
  上海试点的房产税并非每个人都要交,居民家庭的人均免税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且目前仍按此施行。
  2016年,上海市财务局发布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用的通知,指出《关于本市开展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经评估继续有用,请按照施行。
  如果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后代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具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后代或其他亲属,不得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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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 13: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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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4 16: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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