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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住宅十余年后反悔告状购房者要回房屋!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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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05: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年初,家住如东县岔河镇古坝村的李某为资金周转将其自建的农村住宅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后于2008年4月搬入房屋居住糊口。
  令王某没想到的是,本人入住十多年后竟被李某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王某不是案涉房屋地点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王某在其户籍地点地具有宅基地,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我法律王法公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为无效合同。李某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并要求王某当即返还房屋及从属用房等。
  村民李某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十多年后反悔,并以买受人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要求要回房子,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情形是城镇居民采办农村房屋行为的效力问题。由于城镇居民采办农村房屋可能形成农民失地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行为人违反社会公共好处来认定此种买卖合同无效。第二种情形是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此种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集体地盘所有权形成影响,一般也认定无效。第三种情形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此种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有用。
  法院还认为,李某在缺少资金时卖出房屋并实际履行,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遍及上涨的情况下,又以转让农村宅基地违反法令划定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行为亦取民法典倡导的诚笃信用准绳相悖。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实在意义表示,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交付房屋义务,被告履行了领取房款义务,合同已成立。虽然被告签订合同时取被告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案件开庭前,被告户籍已迁入古坝村,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已居住十多年,现原、被告均是古坝村经济合做社成员,合同履行并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集体地盘所有权不形成影响。据此,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用。
  本案中,虽然房屋出售时双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被告已在涉案房屋居住十多年之久,该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流转未持贰言,现原、被告双方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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