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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稿》称,个人(不包含个别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含个别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筹谋定施行。
二、个人(包含个别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地盘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鼎新的看法》,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法律尺度统一,公允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当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服从度和社会对劲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务部 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地盘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划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地盘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同时,个人(包含个别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地盘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政府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地盘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看法稿)
一、个人(不包含个别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含个别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筹谋定施行。
本网财经9月23日讯:昨日,政府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地盘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看法稿)》(下称:看法稿),自11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地盘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相关划定取本公告不分歧的,以本公告划定为准。
下为《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地盘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看法稿)》原文:
另,8月9日凌晨,惠州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中主要提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阳区暂停向区域内具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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