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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认为,本案中两名被告不形成欺诈。故法院对李女士的三倍补偿诉求,不予支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李女士提交的查验演讲、微信记录及鉴定结论,足以认定两名被告交付给李女士的车辆牵引架上具有一处被打磨的车架号,导致李女士无法验车、无法一般上路行驶,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因而,法院支撑了李女士解除车辆买卖和谈的主意。
2020年,被告李女士取被告某贸易公司、田先生签订了《二手拖挂房车买卖和谈》,商定李女士花费30余万元采办两名被告的一辆房车。后李女士在车辆年检时,却遭遇审核不通过。车辆检测公司称,涉案房车的独一性查抄项目不合格,车架号所属部件有打磨踪迹。李女士认为涉案房车具有两个车架号,两名被告具有消费欺诈,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要求补偿3倍购车款。两名被告认为,本身无违约、欺诈行为,并提出反诉,请求李女士继续履行买车和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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