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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人类的衰老是一个持续和渐进的过程,老年痴呆的病程也是如此。本案中,根据现有的医学诊断和病史材料,并不足以认定马某在签署和谈时欠缺足够清楚的精神形态和认知程度。结合当时马某亲属在取马某交往中所反映出来的对马某精神形态和认知情况的判断,以及取马某相接触的社会一般人对马某精神形态和认知情况的判断,均难以得出马某缺乏足够清楚的精神形态和认知程度的结论。
2021年12月31日,马某归天。此后,刘某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马某名下案涉房屋和房屋内财富、银行存款及孳息均归其所有。
马某取妻子生前育有一子。2011年、2017年,马某的妻子、未婚未育的独子相继归天,马某独自一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家附近的水果摊主刘某对他颇为照应。
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马某在签订《遗赠抚养和谈》期间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无证据证明《遗赠抚养和谈》并非马某实在意义表示,故该和谈是双方实在意义表示,依法具有法令束缚力。
同时,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取马某签署遗赠抚养和谈后,按照商定履行了对马某生养死葬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撑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5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马某亲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刘某在取马某共同糊口期间,尽到糊口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赡养,并在马某死后为其操办后事,已履行了《遗赠抚养和谈》商定的义务。
小科普: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按照本人的愿望,选定临终监护人处置后事。
对于马某而言,取刘某成立遗赠抚养关系,是其自行为本人放置生前照应和抚养的人,并处分其死后财富的一种方式,这种法令关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超出马某当时的理解和认知范畴。且马某所处置的签署遗赠抚养和谈的行为是双务法令行为,并非只是其单务法令行为,该法令行为本身并未对马某具有晦气性。故上海二中院确认《遗赠抚养和谈》反映了马某取刘某的实在意义表示,内容未违反法令划定,也不影响他人权利义务,具有法令束缚力。
马某的姐妹、外甥等亲属做为被告,对《遗赠抚养和谈》提出质疑,认为马某在2017年之前就显现精神妨碍,行为能力受限;2017年住院期间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等。因而,主意马某在签署《遗赠抚养和谈》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谈当属无效。
2017年,在儿子归天后不久,马某取刘某签订《遗赠抚养和谈》,商定马某在离世后将房产、存款等财富赠取刘某,由刘某担任马某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遗赠抚养和谈》签署后,刘某及其妻女搬至案涉房屋取马某共同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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