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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居间行为,其和委托人之间构成的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能否有权收取中介费要看中介方能否促成了合同成立以及中介方能否有故意坦白取订立合同相关的主要现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损害了委托人好处的情形。
28日,记者了解到,在方才结束的一次房地产中介普查中,全市363家房产中介竟有224家不合格,近三分之二。
本年6月份,万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并通过中介和卖家签订了买卖合同,领取了卖家两万元的定金以及中介费3000元。合同签订后,由于万先生不具备贷款条件,形成无法全额领取房款,于是就和卖家协商后解除了买卖合同,卖家退回了定金1万元。可万先生向中介索要中介费时对方却不一样意退回。万先生感觉,买卖合同没履行完,中介无权收费。那么,中介到底有没有权利收取中介费呢?
依据合同法的划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该当按照商定领取报答。居间成功的尺度,如果和中介方无其它出格商定,一般以促成买卖合同签订为准,而不是房屋过户手续的达成。买卖合同一经合法签订,中介就有权收取中介费用。万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签字之时该合同即成立,且合法有用。虽然买卖双方后来解除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未能履行,但居间报答的领取是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不是以买卖合同能否履行为条件。故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但并不影响中介方对居间报答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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