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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首都经济社会成长,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收办理工做,2016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当局印发《北京市人民当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暂行条例〉相关划定的通知》(京政发 2016 24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该项通知,纳税人可从以下几方面领会。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刻日为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通知》发布前,曾经税务机关核准享受房产税坚苦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施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尹佳奇)
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坚苦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看法并报市当局核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原《施行细则》中关于纳税人在其独立核算的停业机构地点地纳税的划定废止。按照《房地产暂行条例》划定,由房产地点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原《北京市施行的细则》(京政发 1986 165号)(以下简称《施行细则》)中对企事业单元自用或出租房产一律按照房产余值纳税的划定废止。按照《房地产暂行条例》及《通知》划定以房产余值做为计税根据的,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较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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