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1200民事判决书,(2016)冀0403执27号施行裁定书,(2016)冀0403执27号协助施行通知书以及法院代为登记申请,根据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法子第三十五条之划定,我局将被施行人王建华房屋坐落于邯山区和平路396号同仁花圃财宝大厦15层E房产用处室第,面积197.42平方米,由于被施行人王建华上述房产未在我局进行过产权登记,丛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房代为登记并依法过户到丁金玲名下。若有贰言者,请在布告之日起15个工做日内提出,过期将为丁金玲颁布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按照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民终1439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02执753号施行裁定书及(2016)冀0402执753号协助施行通知书,根据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法子》第三十五条之划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施行人张玉祥房产施行过户到张洁名下,张玉祥以上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101035069号房产自通知布告之日起做废,若有贰言者,请在通知布告之日起15个工做日内提出,过期将为张洁颁布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被施行人:张玉祥;坐落:邯山区太平沟10号院9-1-9号;面积:74.53平方米;用处:室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