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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资料已经交付给了房产局备案,房屋产权证至今没有办理责任不在我公司。”房产公司认为,董建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并无相应损失,对于没有按约办理房产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当初签合同的时候约定两年之内就能拿到房产证,如今四年过去了,这四年当中,我经历了恋爱、结婚、生子,如今孩子都已经两岁了,可房产证却还没下来。”董建说,现在因为工作原因,他准备将该房屋转卖,但因为没有房产证,让很多意向者产生顾虑而最终放弃购买。为此,董建也多次找到房产公司要求尽快办理房产证并赔偿他一定的损失。
四年前,28岁的董建在乌市沙区看上了一套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销售人员介绍该房当年年底就能交工。几经考察后,董建认为这套房子的价格以及地理位置等条件他都比较满意,于是他以5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董建很是不满,因为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违约金按照购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董建只能拿到54元的赔偿金。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如以此约定,该房产公司仅需承担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为54.39元,但此违约金显然不足以弥补董建的损失,亦与房产公司的违约程度不符。”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开发商逾期办证的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受损,其损失数额是很难确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损失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总房款×0.004875(月利率)×逾期时间的标准计算。“根据董建的实际情况,逾期时间按照30个月来计算。”法官说。
“买房时我还是单身汉,如今我都已经是孩他爹了,房产证却还没拿到手。”买房四年却迟迟没能取得房屋产权证,在房主董建看来,房子没有房产证,住着心里很不踏实。更让他不满的是,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他只能拿到54元的赔偿金。
1月1日,记者从乌市沙区法院了解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建按合同约定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为董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构成违约。
最终,沙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向董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9万元;目前,房产公司因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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