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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一、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其中,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广告法相关规定。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出现“投资回报率**%”、“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内容;2、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6、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房产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交易。
4、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房地产项目需在取得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进行与学区有关广告内容的宣传;
14、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8、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线、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广告法》(2015)、《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的相关规定,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把关,逐条审查。对于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发布、设计、制作(代理)、代言房地产广告应当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7、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严禁误导宣传;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3、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5、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必须载明该机构名称,仅介绍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5、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广告,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15、项目名称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房屋名称或地名委员会命名批复不一致的,应当注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商品房屋名称或者地名委员会批复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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