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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除了及时进行房产过户外,还有一个问题经常困扰到买家,那就是户口的问题。房产交易后,原户主迟迟不将户口迁出,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生活中屡见不鲜,请看新城法院如何处理!
新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赵某起诉后,在法院的督促下,刘某某及时办理了户口迁出手续。同时考虑到刘某某的违约行为,承办法官在遵循合同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下,给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工作,最终由刘某某承担7500元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同时也对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表示了肯定。
原告赵某于2014年12月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签订了《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告出资56万元购买了被告刘某某位于西安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由于刘某某一家均以涉案房屋的地址办理了户籍登记,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刘某某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取得受理单之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内,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如未在该期限内迁出户口,每逾期一日,刘某某按照房屋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赵某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因工作变动,赵某欲将此房屋再次出售,但因刘某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将户口迁出,导致房屋出售未果。原告赵某遂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截止2017年11月27日的违约金24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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