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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证监局表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予以警示,并责成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违规再次发生。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上述要求向天津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应包括具体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等内容。
新浪财经讯 12月7日,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告,被天津证监局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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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沪深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天房01”、“16天房02”、“16天房03”、“16天房04”募集资金合计127亿元,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执行上述约定,直至2018年7月30日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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