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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新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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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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