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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市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要求经营者在收费场所显要位置明码标价,明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10月17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我市日前发布《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意见》(下称《意见》),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交易过程作出明确要求,即日起施行。
《意见》同时提出了加强税收征管、推进诚信经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一系列强化交易行为监管的措施。(记者 齐英华)(原载潍坊晚报)
《意见》要求,我市将在2015年底前对现有二手车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培育以车检、评估、过户、置换、拍卖、租赁、保险、维修等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规范化二手车市场。
在中心城区(含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滨海区、峡山区)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规审核落实;在县市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由所在县市商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落实,并向市商务局及时报备设立情况。
由相关部门联合对改造升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检查验收,对不达标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服务设施不全、服务功能差、服务水平低、信誉度低、投诉率高的市场,实行退出制度。
鼓励并引导市场大力发展汽车用品、汽车维修、汽车美容、个性体验等汽车后市场服务项目,打造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品牌市场。
二手车交易实行“约定书制度”,买方、卖方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价格鉴定评估机构(只限于个人自愿评估、属国有资产二手车的)签订四方或三方《二手车交易约定书》,明确成交价格、服务收费等事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月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报送相关部门。
《意见》指出,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市场开办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并能够为二手车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对于二手车的鉴定评估,应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是否属于事故车辆、技术状况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和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不得违背车主意愿进行二手车交易,违背车主意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易盗抢、拼装、报废等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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