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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字【2009】6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五部门〈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3〕86号)精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经营的二手车市场环境,规范二手车交易,维护二手车流通秩序,我们共同遵守如下约定:
潍坊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物价局联合监制《二手车交易约定书》
买卖双方不要求鉴定评估的个人二手车交易,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要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买卖双方共同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买卖双方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共同确认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以此价格为依据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鉴定评估费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负担。
买卖双方要求鉴定评估的个人二手车交易,由买卖双方和鉴定评估机构签订《鉴定评估委托协议书》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高于评估额的0.8%。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鉴定评估机构及买卖双方共同遵守本约定。违规经营者,一经查实,依法处理。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鉴定评估机构及买卖双方不得垄断市场、变相收费,不得强买强卖、扰乱市场,共同维护二手车流通秩序。
1、此约定一式五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鉴定评估机构、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商务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法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每个二手车交易市场至少关联两家评估机构供买卖双方选择。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不高于鉴定评估机构评估额的1.2%,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一、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颁布的《二手车管理办法》(2005第2号令)、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6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五部门〈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3﹞86号)精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经营的二手车市场环境,规范二手车交易,维护二手车流通秩序,今年7月30日,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物价局联合监制了《二手车交易约定书》(附文后),并要求各县市区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物价局,各二手车交易市场、鉴定评估公司认真遵照执行。
以上约定经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鉴定评估机构盖章和买卖双方个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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