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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胜峰、张青松、雷烁(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初1042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须知以及开庭传票。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中山市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3,028,942.95元,以及利息20,563,085.03元(其中以20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10%年利率并按365天折算为日利率0.03%,自2017年6月21日起暂计至2018年3月27日止,利息为15,342,465.75元;以113,028,942.95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前述利率,自2017年3月28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止,利息为5,357,262.23元,该部分利息应实际计算至清偿完毕全部本金之日止)。2.判令中山市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4,371,117.27元违约金(按照截至2018年5月28日尚未清偿的本金130,092,775.77元为基数,以每日0.03%为标准,自2018年5月28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该违约金实际应计算至向原告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3.判令李胜峰、张青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李胜峰所持有的中山市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雷烁(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业辉路188弄5号的地下1,l-3层,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青字(2015)第026227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定于2019年4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十四法庭(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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