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高密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吴先生所述属实。《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对于11岁男孩拿压岁钱偷买手机一事,消协认为,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其消费能力以及其独自承担购买商品的后果和责任的能力,购买手机的行为应该由法定代理人即家长同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吴先生并不同意儿子的消费行为,因此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无效的。此外男孩虽没有说具体年龄,从体貌特征看仍能判断出其是未成年人。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商家应该予以退货。
1、山东广播电视台下属21个广播电视频道的作品均已授权齐鲁网(以下简称本网)在互联网上发布和使用。未经本网所属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山东省广播电视台下属频道作品以及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高密一11岁的男孩瞒着父母,用春节收到的1200元压岁钱购买了一部手机。发现此事的男孩家长想退掉手机,但商家却称已售手机无质量问题不能退。3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因该男孩偷买手机的行为被判定超出其行为能力,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货。
商家开始并不同意退货,理由是当时男孩自己看中了手机,自己并没有诱导男孩购买手机,也没有推荐哪款手机适合他使用,另外,自己也不知道男孩的具体年龄。如果手机本身质量没有问题,就不能退货。2月28日,吴先生联系到高密市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今年2月18日,高密市区一个11岁吴姓男孩用自己的1200元压岁钱偷偷购买了一部“三星”牌手机,上课玩时被老师发现并告诉了家长。男孩父亲吴先生生气之余,拿着手机找到出售手机的商家,以小孩子不懂事、家长不知情为由,要求对方退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