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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删除了“空置时间半年内的公共服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未告知物业企业并办理空置手续的不视为空置物业”的表述,空置物业的办理手续采取业主和物业企业达成约定的形式。空置时间超过半年的物业,仍按正常标准的约定比例收取。
之前的征求意见稿里,装修结束后经验收没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设施,且不存在禁止行为的,物业才将装修保证金在规定日期内退还。
收房入住前,物业企业往往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如何让双方都易于接受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正式文本提出,物业企业与装修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保证金等事项进行约定,同时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进一步理清了双方服务之间的关系。
在公共收益资金使用上,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剩余资金除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账户、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新增其他约定用途一项。
此外,在机动车位租售方面,正式文本删除了“尚未售出的车位优先承租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条文;
据了解,在去年10月征集意见期间,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空置房屋的认定程序及收费标准表述、公共部位经营及收益分配、物业装修押金约定、合同解除等方面。
征求意见稿曾提出,空置时间半年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超过半年的按正常标准的约定比例收取;业主未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未办理空置手续的,不视为空置物业,须全额支付物业公共服务费。
在前期物业合同示范文本征集意见时,公共收益主要有两个用途,即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记者注意到,在正式文本中,关于公共收益的使用条文变化较大,物业企业想要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先征询业主意见,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关于逾期收房物业费谁付的问题,明确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之日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开发商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上,由“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调整为“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正式文本中,约定业主在空置房屋时需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示范文本》还提到,物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而因开发商原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时,物业费打折收取,差额部分由开发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最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优化,删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车位租售、水电气暖服务等与物业服务合同无直接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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