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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正在依法查处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查处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限制该房地产转让。
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销售问题,条例明确,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应经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书面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转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以及房地产是否附有违法建筑等相关情况。而且,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5月23日消息,天津市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并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条例规定,在查有违法建筑房地产不得转让,同时中介不得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
本次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行为,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按照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公示的义务,还增加了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内容。
同时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对当事人隐瞒涉及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为禁止交易房屋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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