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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考虑到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与相关银行实现信息系统对接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对存量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立了6个月的过渡期。
为加强用户资金监管,《管理办法》明确了属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要求运营企业注册地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对未按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的运营企业,《管理办法》提出了相关处理措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对记者表示,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俗称“共享汽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在我国兴起并快速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多层次、多样化的出行服务,改善了乘客出行体验,在促进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运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未能落实等问题,用户资金安全风险凸显,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从源头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加强用户权益保障、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管理办法》称,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
同时,允许有条件的使用预付资金。考虑到预付资金与押金的不同属性,借鉴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模式,在建立备付金制度的基础上,允许运营企业提取预付资金余额的60%,用于企业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对用户资金收取,《管理办法》提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同时,为减少个人资金损失,对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规定了限额。
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以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对收取用户资金没有简单一禁了之。”蔡团结说,为尽可能避免用户资金风险,《管理办法》虽然提出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和鼓励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方式提供服务,但考虑到押金的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和预付资金在便利用户支付、提供用户优惠、企业资金周转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保障运营企业权益,没有禁止运营企业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
为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提供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介绍,对用户资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要具有明确的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应管理制度,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用户资金进行明细登记,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功能,能够通过形式审查确认资金划转的合规性。此外,还需具备对接运营企业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支持相关信息对接。具备安全高效的业务处理系统,能够支撑相关运营企业的各类峰值操作;六是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户资金。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原路退还押金、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转账业务。预付资金建立备付金制度,要求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留存资金不得低于运营企业预付资金余额的40%,可提取部分预付资金只能用于运营企业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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